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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医师协会章程
来源: 作者:太原医师协会 发布时间:2019-01-24

(修改草案

二〇一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太原市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Taiyuan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 ,缩写为TMDA。 本会采取统一会徽。会徽图案外围为太原市医师协会中英文全称,中央是Taiyuan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 的缩写字母T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一个人形,衬底为墨绿色太原市地图图形。

第二条 太原市医师协会是以注册的执业专业人员(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作用;致力于民主办会,医师队伍管理。团结和组织全市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职业道德;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保障我市人民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太原市卫生局的领导, 接受太原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医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太原市迎泽大街85号(太原市红十字血液中心8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二)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使医师的劳动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三)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定医师执业规范,依法规范医师执业行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培训、考核、考试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积极探索医师队伍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

(四)开展对执业医师的医学继续教育,对医师进行定期考核。

(五) 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和伪科学。

(六) 关心和帮助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机构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七) 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兴办为会员服务的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刊物,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普及。

(八) 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更好地为广大医师服务。

(九) 调查了解医师队伍现状、要求和愿望,积极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

(十)努力争取和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及医学协会、学会工作者,均可申请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单位和团体均可申请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审核批准;

(三) 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五) 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诊疗常规;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推举名誉会长

(四)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推选或聘任副秘书长、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到一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兼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专业委员会会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分支机构为非法人代表单位,不得私刻印章及对外开展有经济合作行为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五)会长提名聘任本会副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实行监事会制度。监事会由3人以上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本会的活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或改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以及日常办公费用,从事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补贴(含聘用人员工资、福利),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资质的部门财务审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太原市卫生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太原市卫生局和太原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太原市卫生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8月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太原市医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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