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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医师协会章程
来源: 作者:太原医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4-09-14

太原市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太原市医师协会,英 文 名 称 为Taiyuan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 缩 写 为 TMDA。由在太原市注 册 的 执 业 专 业 人 员( 执 业 医 师 、执 业 助 理医 师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科 研 、医 学 教 育 等 企 事 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  本会宗旨 "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民主办会,致力于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团结和组织全市医师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提高医师医疗服务能力和医德水平,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建设健康山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供服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本会接受太原市民政局、中国共产党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包括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制定修改章程、调整会费标准等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举办“一讲两坛三会 ”( 讲座 , 论坛 , 年会 、报告会和研讨会 )、开展各类评比评选评奖等重要业务活动;重大公益项目;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社会组织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评优评先 、“两代表一委员 候选人推荐及其他重大问题。本会的登记机关是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管理机关是太原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4号 ; 活动地域为太原市各 县 (市、区)。本会的网址 : WWW.TYSYS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执业医师的医学继续教育;依法对医师进行定期考核,设立考核管理机构;组织医师岗位技能竞赛。

(二)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培训、考核、考试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 ;积极探索医师队伍管理的新模 式 、新方法 ,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

(三)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和伪科学。                                              

(四)关心和帮助农村 、基层医疗卫生工作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下基层巡讲;促进其预防、医疗机构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五)开展网络医学培训及继续医学教育;开 展业务咨询服务,兴办为会员服务的机构;支持会员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工作,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 ,创办杂志刊物 ,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普及。

(六)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更好地为广大医师服务。

(七)调查了解医师队伍现状、要求和愿望,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积极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

(八)努力争取和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凡在我市境内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和保健等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经申请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社区医生和乡村医生以及卫健康行政管理人员,医药界学会、协会工作者,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也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医药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承认本会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审核批准;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或电子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

(八)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违纪违法等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理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太原市卫健工委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太原市卫健工委审核同意后,报太原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45 人,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担任;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由推荐会员代表的组织或单位推荐;

(四)被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

第二十三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太原市卫健工委申请,由太原市卫健工委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太原市卫健工委审核;经太原市卫健工委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最高 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 2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

(二)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1~13名,秘书长1名,可设副秘书长最多3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太原市卫健工委审核同意并经太原市民政局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报党太原市卫健工委审核同意后,向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太原市卫健工委审核同意后,向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领导理事会工作;

(三)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九)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太原市卫健工委审核,经同意,向太原市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太原市卫健工委、太原市卫健委、太原市民政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七)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专业分会”、

“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6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太原市民政局。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国外、港澳台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

(六)培训、考核、业务比赛、评审的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2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太原市卫健工委审核,经同意,在 30 日内报太原市民政局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太原市卫健工委和太原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会徽

第七十五条 本会采取统一会徽。会徽图案外围为太原市医师协会中英文全称,中央是Taiyuan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 的缩写字母 T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一个人形,衬底为墨绿色太原市地图图形。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于 2023 1 09日经第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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