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原市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和《太原市医师协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太原市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太原市医师协会分支机构是按照市医师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成立的市医师协会下设机构,非独立法人,在市医师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太原市医师协会分支机构名称为:“太原市医师协会”+“专业名称”+“医师分会”。涉及多学科的称为:“太原市医师协会”+“专业名称”+“专业委员会”。
分支机构组成人员称谓:会长(主任委员,简称主委)、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简称副主委)、常务委员、委员、会员代表。
太原市医师协会分支机构对外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二章 市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五条 太原市医师协会分支机构承担下列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卫生政策、国家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本专业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三)组织本专业的专科医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专业考核,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发现、推荐和培养本专业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的建议;
(六)完成分支机构临床科研基金的募集、立项、考核评议工作;
(七)了解、掌握和反馈本专业医师队伍现状和诉求;
(八)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展预防和医疗工作;
(九)推荐和表彰优秀医师;
(十)完成太原市医师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太原市医师协会的总体规划,制定分支机构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 组织实施本分支机构的自身建设,发展会员,受理本分支机构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三)负责撰写本分支机构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
(四)向太原市医师协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分支机构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分支机构会长(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上报太原市医师协会。
分支机构全体会议每年应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每年应召开两次,会议的时间和内容须预先通知医师协会,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成立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专业)体系,拟成立的分支机构与市医师协会其他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不重复,原则上应于中国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相对应;也可参照中华医学会的分支机构设置。
(二)本专业已形成覆盖全市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科技骨干和一批热心协会工作的医师协会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该专科的学术带头人提议,并有至少3-5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太原市医师协会。
第十条 太原市医师协会受理新建分支机构的申请后,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提交市医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核。太原市医师协会应从受理新建分支机构的申请之日3个月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复。同意成立的,应当在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
第十一条 由太原市医师协会与分支机构发起人协商成立新建分机机构筹备组,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二条 成立分支机构的筹备工作在市医师协会的领导下进行。
由市医师协会领导、相关负责人与发起人共同组成筹备组(一般5–7人),拟定组建方案,发展会员,拟定候选委员、常务委员、副会长(副主委)、会长(主委)和秘书人选,召开全体委员会选出分支机构委员会成员。
分支机构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获得出席人数半数以上选票方可当选。常务委员会由10-20人组成,具体人数可根据本学科实际情况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专业委员会人数的1/3,分支机构设会长(主委)1名、副会长(副主委)5-8名,常务委员5-8名,秘书1-2名。常委会成员应从医师协会团体会员单位中选拔。
筹备组向市医师协会报告筹备情况,经研究同意后,市医师协会印发成立该分支机构的会议通知召开成立大会。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组成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长(主委)候选人一般是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应为该专业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一般应担任本单位本专业现任科室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在本市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知名度和影响力。熟悉本专业医师状况,有能力完成分支机构的工作任务、提高本专业医师的学术水平和道德水平。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热心学会工作,能联系和团结本专业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工作;副会长(副主委)协助会长(主委)开展工作,应从事本学科专业技术并具要较高学术水平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分支机构委员应为从事本学科专业技术工作,必须是医师协会会员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委员年龄男性不超过60岁,女性不超过55岁。
(五)委员在太原市医师协会最多可同时任两个专业委员会职务。
第十四条 新建分支机构委员的遴选,由太原市医师协会与分支机构发起人协商成立的筹备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专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时,由分支机构向太原市医师协会提出申请,报太原市医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换届工作在市医师协会领带下进行,在分支机构届满6个月前,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出下届委员候选人名额分配及建议名单,并向相关医疗机构下达新一届委员会委员拟任名额分配意见、拟任人选要求和建议名单。换届时委员更新的比例原则上为总数的三分之一。新增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45岁以下的委员应占一定比例,医疗机构根据名额分配意见,推荐本专业委员候选人名单,报太原市医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
第十七条 换届方案包括:提出新一届委员人数、名额分配及其比例意见;提出委员、常务委员、副会长(副主委)、会长(主委)候选人及名誉会长人选等拟定换届会议议程。 对分支机构有特殊贡献且年龄不超过59岁的委员,经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推荐并报太原市医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可以再任一届。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在严格控制委员总人数的前提下,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增补个别委员的建议,报太原市医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九条 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确定后,分支机构应召开常务委员会提出新一届常务委员、副会长(副主委)和会长(主委)人选的建议名单,报太原市医师协会。经常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确定候选人。
第二十条 太原市医师协会应适时组织分支机构新一届全体委员会议,由全体委员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副会长(副主委)、会长(主委)。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会长(主委)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分支机构工作时,由常委会推荐一名副会长(副主委)代理主持工作并报市医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可聘任工作秘书1-2人,由会长(主委)从委员或常务委员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分支机构应及时将工作秘书人选报太原市医师协会备案,以便联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可聘任名誉会长(主委)和特邀顾问,卸任的会长(主委)可聘为新一届分支机构名誉会长(主委),卸任的副会长(副主委)和常委可聘为新一届分支机构顾问。名誉会长(主委)、顾问任期一届。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成立后一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的,限期3个月改正或按程序调整分支机构会长(主委)。
第二十五条 当选的分支机构会长(主委)、副会长(副主委)、常务委员、工作秘书、委员由太原市医师协会颁发证书。
第五章 青年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可设立青年委员会,在分支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分支机构中青年委员的发展和学术活动等工作。
青年委员会由15-2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常务委员2-3名。
青年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分支机构的各项学术活动。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造诣和突出成绩,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学风正派,团结同行,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青年委员会委员由太原市医师协会分支机构推荐,并经征求拟任委员本单位的意见,由太原市医师协会分支机构审核,报太原市医师协会备案。
青年委员任期与分支机构委员任期相同。
第七章 学术资料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对本分会组织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各分支机构的经费、财务收支、固定资产等由市医师协会统一管理,在民主理财的原则下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履行财务手续。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学术档案的移交,通报经费情况,确保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太原市医师协会。
